一、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1]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律援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
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著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
[2]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成為空中樓閣,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終極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
法律公正是社會正義的基本內容,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經濟困難等因素之影響,獲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務,平等地行使訴訟等權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審判程序正當化,平衡控、辯雙方勢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辯護,避免不公正判決。司法公正使社會成員信任法律從而更加遵守法律。
3、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完成改革和發展的繁重任務,必須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然而,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各種社會矛盾也逐漸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資產生的暴力事件、自殺事件,征用農民土地與城市拆遷問題產生的群眾上訪并與政府發生沖突的事件近年來諸見報端,影響到社會和諧與穩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群眾因經濟原因或法律意識薄弱同時又沒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圍內解決而產生社會不和諧之音。因為弱勢群體得不到社會救濟,不能得到法律幫助,遇到問題就有可能鋌而走險,甚至運用暴力手段來獲取心理平衡,這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發揮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內得到解決,避免社會沖突與動蕩,達到和諧社會“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中國法律援助:構建和諧社會下的困境
中國的法律援助建設始于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經過十一年發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應該看到,法律援助在現階段還面臨著種種困境。
1、立法困境。法律援助立法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層次不高,已有法規過于粗糙。到目前為止,《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相關規定[3]和《法律援助條例》構筑了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則和框架,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據。筆者認為,涉及到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及千千萬萬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兩部門法的零星規定及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規范,不僅存在缺乏對社會團體、法律院系開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員身份問題規定的缺陷,而且也難以令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事業給予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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